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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6 深市 ST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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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2

*ST东洋: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6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

                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协议,旨在载明双方就公司重整投资达成初步意向,双方是否签署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告所示相关协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内容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2022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发来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申请人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烟台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市中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公司进入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债权人应至2022年10月8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临时管理人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2023年1月17日,公司获悉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临时管理人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3年2月17日披露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临时管理人将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权 益 调 整 方 案 》 进 行 表 决 。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方案》。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城投”)与公司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正大城投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公司(预)重整。2023年4月8日披露了《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出资人组会议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299%
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90%。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公司部分债权人内部审批与决策流程较长,无法于二债会召开之前作出有效表决意见,该部分债权人已在会前向临时管理人提出延期表决申请。2023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普通债权组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近日,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基金”)与公司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国元基金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公司(预)重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元基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528485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骆佳

 成立日期            2015-12-15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理财产品须通
                    过信托公司发行,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
 经营范围            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
                    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
                    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营业期限            2015-12-15至5000-01-01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元基金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30%            10%

      董雪裘        郑永坚        吴嘉霖

    国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董雪裘。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元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注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车轼

    乙方: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28485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佳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证券简称:*ST东洋,证券代码:002086.SZ)是一家集海水养殖、
 冷藏加工、生物制品、医药中间体、科研推广及国际贸易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

    2. 乙方成立于2015年12月,是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的私
 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P1034562)。主要经营业务是发起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面临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流动资金短缺、大额债务逾期风险。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拟牵头主导对甲方开展纾困及(预)重整工作,拟在 符合外部监管要求且完成内部审批的前提下组建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投资 基金”)作为甲方重整战略投资人参与甲方纾困及(预)重整,由私募投资基金 在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获得甲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 为帮助甲方解决债务危机,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
 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甲方(预)重整。

    因此,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重整合作内容

  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成立国元价值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直接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认购甲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于甲方并持有甲方因执行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而转增的股份。乙方的投资额度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该笔资金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和正式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
二、 承诺与保证

  2.1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本协议的签署已通过其内部权力部门的决策、批准或授权,且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2双方承诺本协议书全部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
所有法定与约定义务,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3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
书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类似文件,或已终止该等合同或类似文件,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类似文件。
三、 信息披露与保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
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
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
反,应向对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 协议生效及其他

  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4.4本协议为乙方投资的意向性协议,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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