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1、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对原经营范围按照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2、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机制纸、纸板制造;纸制品制造、加工; 围:
造纸用农产品的收购;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
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货物进出 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浆制造;纸浆销
口;9.8 万 t/a 杨木化学机械浆生产销售;热电 售;办公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生
的生产(不含电力供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 项目除外);食品添加剂木糖醇、木糖及相关 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非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树木种植经营;木材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
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
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用设备维修;
物联网技术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
日用杂品制造;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
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
后置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购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