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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选举王茂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王靖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贡震秋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华晓文先生、马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沈飒女士、王曼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旻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上海旻艾的经营发展,满足其资金需求。公司对上海旻艾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向
与财务信息,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旻艾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谭为民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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