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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港: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ST大港: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ST 大港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南京
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苏 0106 民初 5496 号),就王刚(被告)与李昊青、王毓(合称“原告”)关于公司股份纠纷一案,通知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下午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
登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
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上述诉讼原计划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开庭,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因王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诉讼延期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6民初5496号),上述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昊青投资收益16,634,139.48 元;

  2、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毓投资收益16,634,139.48 元;

  3、驳回原告李昊青、王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796元,减半收取106,8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898元,由原告李昊青、王毓负担3,679元,被告王刚负担108,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84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王刚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王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41元,由王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含原告诉讼中、申请执行中、申报债权中)金额共计 8,836.50 万元,被告诉讼中 1,187.15 万元,合计 10,023.6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7%。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184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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