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
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并
同意以 2.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捷、李迁、张静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