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7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抚顺伊科思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投资概述
1、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伊科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收购青岛伊科思
持有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伊科思”)100%的股权,股
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4,650万元(大写金额:叁亿肆仟陆佰伍拾万元整)。
2、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抚顺伊科思100%股权的议案》。
本次交易标的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3、本次投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与其他交易方无关联关系,不
存在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交易相对方简介
1、公司名称: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韩方煜
3、注册资本:11,425万人民币
4、经营范围:各种聚氨脂和合成橡胶产品及其原料和衍生产品、助剂的开
发、生产、销售;本企业产品及相关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
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及转让。(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5、主要股东情况:魏学亮持有35.01%股权;杨杰持有21.88%股权;韩方煜
持有14.88%股权;其他法人及自然人共持有28.23%股权。
6、截至协议签订日,青岛伊科思欠付公司的债务有:应付账款人民币
42,415,495.67元,应付票据人民币124,000,000.00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方煜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产品及其原料和衍生产品、助剂(包括公司
产品生产过程中副产品、中间品及衍生品等)的开发、生产、销售。蒸汽转供(经
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主要股东情况: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财务情况: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抚顺伊科思资产总额
720,546,428.45元,净资产159,722,040.31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65,203,850.48元,净利润-9,147,394.84元。截至2014年3月31日,抚顺伊
科思资产总额842,023,374.63元,净资产166,192,925.61元;2014年一季度
实现营业收入169,085,743.73元,净利润5,589,380.48元。
四、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甲方: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抚顺伊科思100%股权。
3、股权转让总价款:人民币34,650万元。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基础为评估公司对抚顺伊科
思进行整体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抚顺
伊科思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4,650万元。基于以上评估结果,甲、乙双方
共同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4,650万元(大写:叁亿肆仟陆
佰伍拾万元整)。
4、支付方式
(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抚顺伊科思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
6,0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在转让总价款中暂扣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保证金,该
担保全部解除且抚顺伊科思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于全部
担保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笔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
(2)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1,650万元按以下条件支付:本合同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6,650万元;抚顺伊科思10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
5、承诺
(1)甲方承诺,抚顺伊科思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14.43万元、人民币5,139.08万元。如实际盈利数未达到业绩承诺数,甲方承
诺在每个会计年度审计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合
计有应付帐款人民币42,415,495.67元、应付票据人民币124,000,000.00元,欠
款合计人民币166,415,495.67元。甲方承诺,自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
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66,415,495.67
元。
6、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和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义务的
不履行,均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
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
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或者解除协议的权利。
五、其他说明
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定价依据:本次收购价格的确定是以公司净资产和盈利情况及《资产评估
报告书》等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行业发展、市场地位及未来的盈利承诺与预测
情况确定的。
六、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