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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被判决败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ST凯瑞:关于被判决败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7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判决败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铭公司)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亿富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及第三人洪敏、戴雅飞、谢利森票据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已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书,该案公司已败诉。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及亿富公司应支付荟铭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 公司存在终止上市的重大风险。因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为负、净利润
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且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2019、2020)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且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了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1 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

    3.公司因重整失败存在终止上市的重大风险。 2021 年 11 月 5 日,湖北省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作出(2021)鄂 08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建伟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已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荆门中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基本情况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铭公司)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富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及第三人洪敏、戴雅飞、谢利森票据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于 2018 年 11 月下达(2017)浙 01 民初 1874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原告荟铭公司要求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等承担支付汇票 1 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荟铭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
江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作出(2019)浙民终 3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
州中院(2017)浙 01 民初 1874 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杭州中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杭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20)浙 01 民初 8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富公司、凯瑞德支付荟铭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 亿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
诉讼费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2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
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L027)、《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L153)、《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L054)。近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2021)浙民终 11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住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 201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 1572 号

    原审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腾锋,总经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 67 号

    原审第三人:洪敏

    原审第三人:戴雅飞

    原审第三人:谢利森

    2.案件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1 民初 807 号民事判
决书,并依法改判。”

    3.案件事实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2021-L054)。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该案前期由杭州中院判决驳回荟铭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浙 01 民初 8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
上诉,浙江高院作出(2021)浙民终 11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上述判决支付义务将由重整管理人审查是否作为破产债权处理,公司将根据处理结果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12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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