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7-015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25日,回购价格
为8.42元/股,回购注销股份共计527.7547万股,占注销前总股本比例的0.87%;
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激励对象 553 人。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606,563,337股减少至601,285,790股。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注销等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远光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
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9月26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0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2014年10月2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4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公告》。
6、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告》。
7、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5年5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回
购股份授予与注销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王冰玉、彭涛、徐伟、彭俊文、万品伟等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于2015年6月18日完成回购股份授予登记,于2015年6月23日完成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9、2015年12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湘柏、田春江、贾哲、朱斌、刘梦欣、李华颂、邵剑、谈云霄、修琢、曹爱平、李志珍、彭家辉、袁映、李剑等1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14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事宜。
10、2016年1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因未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的
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560 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完成回购注销事宜。
11、2016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谭震等1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6,026股进行回购注销。由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2016年5月10日公
司完成了因未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所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其中包括以上15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123,013股,因此该15名已离职的原激
励对象实际回购注销数量为123,013股。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完成回购注销
事宜。
12、2017年1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因未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
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277,547 股进行
回购注销。
1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因未满足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277,547股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7年3月24日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606,563,337股变更为601,285,790股。
二、回购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14年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锁条件包括业绩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中解锁业绩条件为:公司2016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相比2013年度,2016年公司市值增长率不低于中小板综指增长率的 115%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中小板综指的降低率的85%;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收盘,第二次解锁的考核期已届满。经计算,相比
2013年,2016年公司市值增长率低于中小板综指增长率的115%,未满足201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锁的市值增长率条件。根据201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277,547股。
2、价格及定价依据
回购价格:8.42元/股。
定价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章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第 10.1 条、10.2条规定:10.1除本计划第8.5条规定的
情形外,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派送股票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计划第10.2、10.3条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和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10.2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3)
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0.3 回购
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7月1日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8,046,6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024029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756007元(含税),共计送红股138,514,663股、
派发现金股利 34,628,665.95 元。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645/(1+0.3024029)=8.42元/股;经过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限制性股
票数量调整为:4,146,612×(1+0.3024029)=5,400,560股,后因激励对象离职
回购注销123,013股,本次实际回购数量调整为5,277,547股。
本次实际支付回购总金额与回购价格乘以回购数量乘积之间的差额是因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因201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 本计划的
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未
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锁的市值增长率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277,547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周立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精诚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原因、数量和价格等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法定程序外,公司已经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五、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前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