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10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1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有关公司向银行借款的 方案、决算方案;有关公司向银行借款的
预算,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预算,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方案;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
作出决议;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事项; 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 修改公司章程; 事项;
(十四)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务所作出决议;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 对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十三) 修改公司章程;
费用)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十四)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全年累计投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务所作出决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投资活动 (十五)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交
作出决议; 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担保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资产 30%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提案;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定的其他事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行使。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六) 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董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董
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