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粤 0304民初 35167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公司与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公司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仅限办公)
被告: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A座5层5b-1深(仅限办公)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35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以剩余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350万元为基数,每日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每日7,350元,现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176.87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龙公司”)的股东,持有猎龙公司17.05%的股权。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书》,在协议中就达成以下内容:“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1、甲方占用猎龙公17.05%的股权,根据原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已足额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现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7.05%的股权以人民币15,000万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1%即人民币7,650万元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7,350万元给甲方。四、违约责任: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4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
15,000万元,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仅仅支付了7,650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还有7,350万元仍未支付。因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故构成违约,每日违约金为7,350元(73,500,000*0.0001)。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公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总金额为
1,488.17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1,355.47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32.7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