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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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207,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9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725,2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0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790,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5%;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106,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3%;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202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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