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2%暨增持计划完成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公
司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账户“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 号-R”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324,6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0%,其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近日,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宝鹰股份达到总股本 2%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账户“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 号-R”。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95,085,32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6%),通过表决权委托合计拥有公司531,370,753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5%),为公司控股股东。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本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即
15,162,486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即 30,324,972 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本次增持计划设定价格区间为不超过人民币 2 元/股(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将根据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所需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承诺事项及增持股份锁定安排: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管理的资产账户“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 号-R”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324,6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4,330.18 万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 29,508.5323 19.46% 29,508.5323 19.46%
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 17,495.1772 11.54% 17,495.1772 11.54%
公司
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 0 0 3,032.4645 2.00%
公司-1 号-R
古少明 6,133.3658 4.05% 6,133.3658 4.05%
(接受表决权委托)
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 53,137.0753 35.05% 56,169.5398 37.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5,641.8981 23.51% 38,674.3626 25.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495.1772 11.54% 17,495.1772 11.5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计划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鹰股份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宝鹰股份达到总股本 2%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