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零一六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具体参加人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
4、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5、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购买并持有华孚色纺股票。
6、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持有人累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锁定期不低于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制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分期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9、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释 义......4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5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5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5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规模......6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7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7
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11
十、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12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3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15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15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16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华孚色纺/公司/本公司/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计划
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草案
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指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持有人会议 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委托人 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机构/管理人 指 指具有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制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分期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
(1)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决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
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计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计划;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每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
其他职权。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三分之一(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