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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2

保利联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221-4 号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
宝山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立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4,182,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87,625,309 股的56.22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226,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06%。

  3.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各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4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042%;弃权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4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042%;弃权 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6%。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03 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04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0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0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962%;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86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8%。

  2.07 募集资金总额及投向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2962%;
反对 7,695,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860%;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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