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8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
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
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精神,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所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4
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4-007)。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上述相关方不存在不规范或超期未
履行的承诺。现将公司及上述相关方正在履行的承诺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公告《招股说明书》,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洲实业”)作出如下承诺:
《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我公司目前没有进行实质性
的生产,主要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与经营,目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
在我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贵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期间,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
市公司现在或将来主导产品、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在我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上市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期间,我公司将督促我公
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业)、控股子公司(企业)以及实际受我公司或我公司所属全资子公
司(企业)、控股子公司(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与他
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或将来主导产品、主
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我公司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及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侵占、影响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该承诺符合监管指引要求,为持续进行的承诺。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枝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公告《招股说明书》,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枝作出如下承诺:
《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目
前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九洲实业的股东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单独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
在或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该承诺符合监管指引要求,为持续进行的承诺。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8月25日公告《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对如下事项作
出了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
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如下规定:
(一)本公司将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
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
在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披露;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
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五)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该承诺符合监管指引要求,为持续进行的承诺。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四、公司董事会在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7日公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度至2014年度),
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根据《分红管理制度》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超过0.2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该承诺期限为2012年度至2014年度,符合监管指引要求。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
五、中山奋进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在
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
(一)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为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华帝股份与中山奋进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进投资”)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2012年10月24日、2012年11月
21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奋进投资关于履
行补充协议承诺函》,奋进投资就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利润: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