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公告了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就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的情况。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上述 SDV2021
0578 号《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次仲裁案”)发来的《申请人关于撤回<申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的说明》。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撤回<申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的说明》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18 日,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关
于撤回<申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现撤回 2021 年 7 月 9 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
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及其附件,前述变更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在本次仲裁案中的仲裁请求及证据仍以申请人立案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为准。为明确起见,申请人将本次仲裁案仲裁请求重述如下:
1.请求裁决本公司立即按照四申请人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隆”)、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隆”)的股权份额分别向四申请人支付剩余投资价款总计人民币 10,504,339,104.91 元。其中,本公司应向申请人一(注:彭年才)支付剩余投资价款人民币 5,403,100,319.59 元;应向申请人二(注:李明)支付剩余投资价款人民币 2,422,079,453.61元;应向申请人三(注:苗保刚)支付剩余投资价款人民币 1,490,510,432.99元;应向申请人四(注: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剩余投资价款人民币 1,188,648,898.71 元。
2.请求裁决本公司立即向四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第 1 项仲裁请求所涉剩余
投资价款的违约金总计人民币 1,050,433,910.49 元。其中,本公司应向申请人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40,310,031.96 元;应向申请人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42,207,945.36 元;应向申请人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49,051,043.3 元;应向申请人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18,864,889.87 元。
3.请求裁决本公司立即向四申请人分别支付逾期未付第 2 项仲裁请求所涉
违约金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第 2 项仲裁请求项下本公司欠付各申请人的违约金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5 日,为人民币 4,096,692.25 元。其中,本公司应向申
请人一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2,107,209.12 元;应向申请人二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944,610.99 元;应向申请人三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581,299.07 元;应向申请人四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463,573.07 元)。
4.如果第 1 项至第 3 项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四申请人有权以总
计人民币 428,606,780.26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 62%股权,且本公司应在收到各申请人支付的回购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持有的相应西安天隆股权分别过户至完成付款的该申请人名下。其中,申请人一有权以人民币 246,994,324.77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34.16%股权;申请人二有权以人民币 110,721,593.86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15.31%股权;申请人三有权以人民币 68,136,365.45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9.42%股权;申请人四有权以人民币 2,754,496.18 元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 3.10%股权。
5.如果第 1 项至第 3 项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四申请人有权以总
计人民币 33,143,219.74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天隆 62%股权,且本公司应在收到各申请人支付的回购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持有的相应苏州天隆股权分别过户至完成付款的该申请人名下。其中,申请人一有权以人民币 18,993,675.23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34.16%股权;申请人二有权以人民币 8,514,406.14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15.31%股权;申请人三有权以人民币 5,239,634.55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9.42%股权;申请人四有权以人民币 395,503.82 元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3.10%股权。
6.如果上述仲裁请求均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解除《投资协议书》,本公司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苏州天隆 62%股权变更至四申请人名下,具体而言,本公司应将 34.16%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一名下,15.31%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二名下,9.42%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三名下,3.10%股权变更至申请人四名下,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四申请人向本公司支付价款总额人民币 461,750,000 元。
7.请求裁决本公司承担本次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并赔偿四申请人因本次仲裁案支出律师费。
二、本次仲裁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S
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仲裁申请书等,申请人首次
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并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提交了《申请人
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相关内容请见本公司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重
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2021 年 8 月 18 日,申请人再次向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上述《申请人关于撤回<申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的说明》。
2、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本次仲裁案,本公司正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工作,并将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3、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和解结果为准,目前尚无法判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仲裁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申请人关于撤回<申请人关于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