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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 深市 永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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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永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增持数量或金额: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1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金额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含此次已增持的金额)。本次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将给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

  3、本次增持股份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26日(含)起不超过6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4、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永佳投资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584,200股,增持金额29,999,733.8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59%。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发来的《关于增持永新股份股权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前永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1,581,5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28%。


  2、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永佳投资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不存在已披露增持计划的情况。

  3、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永佳投资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

  2、本次拟增持数量或金额: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1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金额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含此次已增持的金额)。本次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将给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

  4、本次增持股份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26日(含)起不超过 6 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6、相关承诺:永佳投资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毕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永佳投资增持贵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将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永佳投资于2024 年8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584,200股,增持金额29,999,733.8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58%。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永佳投资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或其他股本变化情况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永新股份股权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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