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
独立董事:吴慈生、王斌、陈结淼、杨靖超、陈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