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孙国君 金力 方朝阳
李爱军 孙关富 吴慧琴
陈三联 严建苗 夏杰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张军模 张小英 孙卫利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陈建华 卫国军 黄伟明
倪建勋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
目 录 ......5
释 义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8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7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8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2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9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31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1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32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3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4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5
审计机构声明 ...... 36
验资机构声明 ...... 37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9
一、备查文件 ...... 39
二、查阅地点 ...... 39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精工科技
国泰君安、保荐人
(主承销商)、保荐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验资机构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对象发行 票的行为
《发行方案》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控股股东、中建信浙江 指 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方朝阳
定价基准日 指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 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事宜。
2024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批准过程
2024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精工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7 名投资者发出
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
511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17:00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在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玖亿肆仟叁佰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943,001,889.60)。
2024 年 12 月 9 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
510 号)。根据该报告,截止 2024 年 12 月 9 日止,发行人已向 17 名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4.59 元,募集资金总额 943,001,889.6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17,214.2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35,584,675.4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陆仟肆佰陆拾叁万叁仟肆佰肆拾元(¥64,633,44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70,951,235.40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73,729,624 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本次拟募集资金/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136,548,0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64,633,44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即 51,610,737 股)。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59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4 年 11 月 29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