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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精功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8 月 21 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
功科技”)收到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精功集团管理人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 0603 破 23 号之二)(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柯桥法院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17 日,柯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
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述九家公司管理人。

  2020 年 6 月 4 日,管理人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存在高度人格混同,合并
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等为由,向柯桥法院申请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为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保障各利害关系人利益,柯桥法院将管理人提出的
上述申请通知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主要债权人代表,并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组织
听证,听取了各方关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的意见。

  2020 年 8 月 14 日,柯桥法院认为,精功集团等九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缺乏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格基础,且分别清理各企业债权债务,将严重损害部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只有通过实质合并,将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债务人财产,一并履行重整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依法推进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二、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司法重整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6 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向柯桥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精功科技
不在重整申请范围内。2019 年 9 月 17 日,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破产重整
申请,并根据法律程序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19 年 11 月 6 日,柯桥法院组织召开了精功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
采取“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同时并行,网络投票、纸质投票并行,允许会后延期
投票”的模式进行,2019 年 11 月 2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
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联合债权人委员会选举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方案》。

  2020 年 3 月 12 日,精功集团管理人因精功集团重整事项推进受到新冠肺炎
疫情严重影响,重整工作严重受限,无法在柯桥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向柯桥法院提交了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申请。柯桥法院裁定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

  2020 年 8 月 14 日,柯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浙 0603 破 23 号之二),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 2019 年 9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18 日、2019 年 11
月 8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2020 年 3 月 17 日、2020 年 8 月 22 日的《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19-044、2019-046、2019-061、2019-070、2020-013、2020-049 的公司公告。

    三、精功集团进入合并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 141,809,8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1.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精功集团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2、公司与精功集团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精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所涉及的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精功集团公司债券及相关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及债务纠纷等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直接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柯桥法院本次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未涉及到精功集团所持有精功科技股权的具体处置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为客户通过精功集团关联方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 4,160.07 万元、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给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 5,113.93 万元

( 详 见 刊 登 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19-037 的公司公告)、通过精功集团关联方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担保余额 2,283.96 万元外,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或违规担保等情形。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
  2020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8,882.85万元,其中,公司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7,838.35万元(其中,向其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销售7,713.69万元),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1,044.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款项合计为12,638.65万元(其中,应收其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7,811.02万元,应收其关联方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保证金余额1,502.80万元,应收其关联方浙江精业新兴材料有限公司1,278.26万元,应收其关联方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等余额424.10万元,应收其本次合并重整的前述所属公司0万元),公司应付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款项合计为2,026.19万元(其中,公司应付其本次合并重整的前述所属公司余额0.14万元)。

  以上2020年期间数据未经审计。

  6、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后,管理人及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将继续推进重整进程,精功集团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重大变化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精功集团《关于柯桥法院裁定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的告知函》;
    2、柯桥法院【2019】浙 0603 破 23 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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