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股东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为确保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力,有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将股东、公司和骨干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7、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公司
经营业务的实际发展需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已回避表决,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