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11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15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 1 号景悦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6名,代表公司股份 428,526,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359,590,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5名,代表公司股份 68,935,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1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77,622,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反对 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159,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反对 1,46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反对 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159,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反对 1,46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93,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反对 1,4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159,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反对 1,46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弃权 0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 对关联股东的定义,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相关股东均已回避,且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8,526,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8,526,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