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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2 深市 鸿达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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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3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32,838,8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的股东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887,13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如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国华人寿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相关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的通知,国华人寿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部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账户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华人寿通过上述股东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132,838,80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3%,所持有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投资安排。


  2、拟减持股票来源:国华人寿认购的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减持期间:如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实施;如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国华人寿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相关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预计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887,13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

  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7、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国华人寿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存在冲突,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国华人寿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国华人寿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公司在深化氯碱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的基础上,重点推动环保、新材料、氢能源等业务的发展,同时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努力做好各项生产经营工作,创造更好的效益回报社会和股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华人寿关于拟减持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