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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新和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用于年产 25 万吨蛋氨酸项目的建设,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仅调整投资进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黄灿、金赞芳、朱剑敏、季建阳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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