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4-042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公司对《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
1 表人,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权利
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
2 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
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
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3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4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6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规定。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