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6,17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22〕1501 号文)。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
6,175.00 万股。本次发行将于 2022 年 8 月 4 日(T 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86 元/股。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2 年 8 月 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
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2 年 8 月 4 日
(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0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拟申购
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2 年 8 月 8 日(T+2 日)16:00 前,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
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二)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22 年 7 月 27 日(T-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
网上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及 2022 年 7 月 27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
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
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
导致的投资风险。
(五)本次发行价格为 16.86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T-4 日),中证指
数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
盈率为 27.66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T-4 日前 20 个交易 2021 年每股 2021 年每股 2021 年静态 2021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日均价(含 T-4 日) 收益-扣非前 收益-扣非后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603118.SH 共进股份 7.28 0.4994 0.3988 14.58 18.25
601231.SH 环旭电子 15.85 0.8440 0.7700 18.78 20.58
301191.SZ 菲菱科思 75.98 3.1657 2.9910 24.00 25.40
算术平均值 19.12 21.4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表中数据以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 7 月 29 日的股本计算,2021 年每股收益=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总股本;
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恒茂高科暂未上市,故未纳入估值对比。
本次发行价格 16.8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9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3、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拟用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额为
95,117.58 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 16.86 元/股,发行 6,175.00 万股计算的预计募
集资金总额为 104,110.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992.92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95,117.58 万元。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九)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十)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
5、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如缴款结束之后决定中止发行,将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在缴款截止日的次日将投资者缴纳的款项按原路径退回。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十二)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