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DH SUPERTIME GROUP COMPANY LIMITED
(广州市黄埔区明珠路 1 号综合楼 309 房综合楼 310 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25,432,708 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发行股数 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11 月 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01,730,834 股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海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公司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三、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定股份的承诺 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
持发行人股份。
五、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公司股东粤顺壹号、粤顺贰号、粤顺叁号、粤顺肆号为员
工持股平台,并作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一、自本合伙企业于商事主管部门登记为发行人股东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
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粤科粤莞、粤科知识
产权、粤科振粤一号、温氏叁号、广州楷智、越秀智创、广州
林发、创新投资、鸿德捌号、广州兴泰、广东乡融、广州信诚、
广州花城、时间综艺、南粤鼎新承诺:
“一、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
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三、在本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本公司/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荣利、罗健凯、王琴、张
前、张力文、曾勇、汪泽海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
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