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Rongda Gold Co. , Ltd.
(住所: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 2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6,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的 14.29%。本次公开发行不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发行后总股本 42,0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3 年 2 月 2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实际控制人四
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单位/本局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木里国投、雷石天富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以期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紫金南方、上海德三、
川发矿业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天正、雷石诚泰、金投智天、金投智和、
雷石恒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以期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四川舜钦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郭续长、高级管理人员郭阳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
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3 年 2 月 14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单位/本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木里国投、雷石天富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期
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紫金南方、上海德三、川发矿业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天正、雷石诚泰、金投智天、金投智和、雷石恒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期
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四川舜钦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郭续长、高级管理人员郭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四川黄金特制订预案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