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四川黄金 股票代码:001337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Rongda Gold Co. , Ltd.
(住所: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2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黄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 三 )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9 月 3 日,
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单位/本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木里国投、雷石天富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期
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紫金南方、上海德三、川发矿业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天正、雷石诚泰、金投智天、金投智和、雷石恒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期
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四川舜钦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郭续长、高级管理人员郭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9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单位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指定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单位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本局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局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局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局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局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局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局指定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局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局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局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木里国投、紫金南方、上海德三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