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阳光乳业 股票代码:00131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二〇二二年五月
特别提示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乳业”、“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股东南昌致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股东鼎盛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单位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南昌致合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单位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四、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4、监事承诺
“一、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四、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江西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