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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83 深市 豪鹏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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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09-02

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豪鹏科技                        股票代码:00128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ighpower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下列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且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七)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
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潘党育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4 日,非
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人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股东珠海安豪、豪鹏控股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4 日,非
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股东李文良、马文威、安信国际资本承诺

  1、本人/本企业于 2019 年 10 月通过持有 HPJ Parent Limited 股权的方式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为完成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工作、股权下翻并调整境内上市持股架构,本人/本企业于 2020 年 9 月变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比例与此前间接持股比例一致。

  2、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 年,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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