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27098 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现金分红》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象提供的担保;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30%;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 30%;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外担保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过。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审议和调整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审议和调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整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2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 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见。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董事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
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 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供网络投票方式。
见。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调整的原因。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3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有关 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有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4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