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4,356,407 股,本次发行股票
发行股数 总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1、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
承诺
余姚恒星持有公司 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
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 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
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75.1956%,超过 50%。
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
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
的承诺 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
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
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 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
万兆慧谷持有公司 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
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
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
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
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
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
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
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4、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
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
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