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YANGSHAN UNITED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 LTD.
(阳山县杜步镇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98.3334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9.25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6 月 2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793.3334 万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
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的 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承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
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
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并担任董事的股东郑梓贤作出如下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
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
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陈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其他股东李瑞楼、何光雄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城发顺盛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
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发行人其他股东维而登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