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8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3:3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
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2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71,1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为69.0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5.5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3,64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53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3,64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53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3,64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53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67,544,400股,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6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67,544,400股,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6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王秋霞女士、朱桂娣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关于选举张化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02《关于选举曾红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03《关于选举曾晖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04《关于选举王秋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05《关于选举朱桂娣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古启军先生、袁真富先生、朱锡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关于选举古启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02《关于选举袁真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03《关于选举朱锡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艺女士、崔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关于选举张艺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02《关于选举崔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0,3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26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杨博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杨博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