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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宏英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5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3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为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方
  式,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
  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总数67,5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为65.7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总数67,5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5.71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161%。

  3、因疫情原因,公司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改选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7,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48%;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7,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2048%;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何运晨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何运晨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线上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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