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最新规则规定,公司拟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他公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购其股份;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股东权益所必需。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十)修改本章程;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的担保事项;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规定的担保事项;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途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持股计划;
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50%或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出席董事会会
形。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在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联股东或者受该关联股东支配的股东,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股东或者受该关联股东支配的股 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以上通过。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前 款 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权登记日;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号码;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及表决程序。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旦确认,不得变更。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