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利仁科技 股票代码:00125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Live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4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八月
特别提示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峰、司朝
辉、杨善东、黄成龙、齐茂松、李伟、杜恩典、郭明昭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和袁玉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单位/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达成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依次为:公司自愿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