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234 股票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4年5月28日
2、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3人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39万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8.9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发表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5 月 8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合计 239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合计 73 人
(四)授予价格:8.94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股本总额的
比例
田凤洪 董事、财务总监 6.00 2.14% 0.06%
陈静 副总经理 10.00 3.57% 0.09%
汪敏 副总经理 8.00 2.86% 0.07%
王霞 董事会秘书 6.00 2.14% 0.06%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69 人) 209.00 74.64% 1.96%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股本总额的
比例
预留部分 41.00 14.64% 0.38%
合计 280.00 100.00% 2.6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4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5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