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泰运 股票代码:001228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Yongtaiyun Chemical Logistics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发路 17 号 1 幢 1 号 3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二二年四月
特别提示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控股股东陈永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或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永泰秦唐就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并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众汇、上虞璟华、上虞乾泰、上虞乾邦、德清
锦烨财、杭州财通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并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王巧玲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股 5%以下股东浙江龙盛、闰土锦恒、诸暨文晨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持股 5%以下股东谈国樑、彭勋华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持股 5%以下股东赵伟尧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磊、吴晋、周晓燕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