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润德大厦)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8,297 万股(含 8,297 万股),不低
发行股数: 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9 月 16 日
拟上市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
本次 A 股发行 不超过 33,187 万股
后总股本: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东
泰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本次发行前股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东所持股份的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流通限制、股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东对所持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自愿锁定的承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诺: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李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
守上述承诺。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玉喜、周润
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及离任董事孙爱
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澳洲、王海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六)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
盛建全、徐景发、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
周春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公司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招股意向书签 2021 年 9 月 8 日
署日期: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东泰科技,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及离任董事孙爱国分别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36 个月)、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流通限制期满后的减持意向等做出了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吴澳洲、王海雄分别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36 个月)做出了承诺。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黄文明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12 个月)做出了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盛建全、徐景发、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周春翔分别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36 个月)做出了承诺。
公司其他法人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12 个月)做出了承诺。
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之“十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各项配套措施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本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出具了承诺函。稳定
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承诺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之“十一、(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分别就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之“十一、(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