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变更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白华、蔡涛、林峰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