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充分了解与查验,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华、蔡涛、林峰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