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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6-22

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四)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3、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五)北京科创等其他 14 名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配偶)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履行承担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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