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世界计算大会上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2 年 10 月 18 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
备忘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0 月 19 日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全票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在临武县人民政府按照每5GWh 电池项目配置 1 万吨碳酸锂资源标准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控股、参股、合作企业拟定项目总投资约 160 亿元,其中采选项目投资 40 亿元,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以及新型建材项目投资 20 亿元,锂电池生产项目投资 100 亿元。同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世界计算大会上,在湖南省各级政府及专家、企业家的参与下,公司董事长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签定了公司在临武县投资开发锂矿资源的《投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依据双方后续项目合作进展情况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临武县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临武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临武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本协议是在湖南省政府参与下签署的,更有利于临武县人民政府推进本协议的实施。
三、《投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临武县人民政府
乙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
含锂多金属矿资源采选、碳酸锂加工以及锂电池生产项目。
2、项目拟投资规模
在甲方按照每 5GWh 电池项目配置 1 万吨碳酸锂资源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及
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拟定项目总投资约 160 亿元,其中采选项目投资40 亿元,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以及新型建材项目投资 20 亿元,锂电池生产项目投资 100 亿元。
前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在甲方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收购甲方所在地公司、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取得甲方所在地资源、乙方引进下游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支出等。
3、项目建设地点
临武县香花岭含锂多金属矿资源分布区及临武县产业开发区。
4、项目建设内容
4.1 4 万吨/年碳酸锂采选冶及管道输送、新型建材生产基地。
4.2 16 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
4.3 20GWH 锂电池生产项目。
在甲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满足合作开发条件的前提下,电池项目于
2022 年 12 月底开工建设,2023 年 12 月试投产。
5、合作开发条件
5.1 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调查完成后,甲方承诺按每 5GWh 电池项目
配置 1 万吨碳酸锂资源标准、按本协议 5.2 条和 5.3 条的约定向乙方配置含锂多
金属资源。
5.2 甲方原则上于 2023 年 3 月底,支持乙方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目标区
域空白区含锂多金属探矿权。
5.3 甲方原则上在 2023 年 4 月 19 日前,支持乙方整合目标区域矿业权,并
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5.4 为满足结合乙方(及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项目用地需求,甲方依法定程序提供二类及三类工业用地挂牌,支持乙方依法参与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
5.5 甲方确保目标区域空白区矿业权不会出让给第三方,目标区域内的所有主体不与第三方接洽,目标区域内公司股权及矿权不会向第三方转让或者向第三方设定权属负担。
5.6 甲方依法依规支持乙方采选项目矿山规划用地以及尾矿库用地。
5.7 乙方锂矿采选冶项目正式投产前,甲乙双方共同努力落实满足乙方生产所需的尾矿库的批复。
5.8 乙方(及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设立一个或多个项目公司,并依法纳税。
6、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支持乙方项目申报纳入省重点项目,支持该项目依法享受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等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适用范围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项目扶持政策。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另行签署招商优惠政策协议。
6.2 为加快含锂多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推动新能源产业落地,甲方负责统筹协调、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为乙方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部门不轻易干涉乙方依法自主经营。
6.3 甲方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对乙方办理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手续进行协助、指导。
6.4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有关用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的企业、
村搬迁、有关土地的征用等;负责按项目生产需求建成供水、排水及运输管网、电缆、电线、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确保满足项目正常生产需求。
6.5 甲方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乙方依法取得含锂多金属矿采选项目以及电池项目经营所需的批文许可。
6.6 甲方承诺积极申报化工园区。
6.7 甲方配合帮助乙方进行能源技术评价和节能评估。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填沟造地和生态修复综合利用。
6.8 甲方配合帮助乙方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科技创新等项目支持。
6.9 甲方帮助乙方进行相关科研成果评价、知识产权的申报。
6.10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6.11 甲方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及用工政策保障。乙方企业若用工不足,甲方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招工,以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
6.12 为确保项目正常推进及运营,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需要其协调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7、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承诺按照全产业链“下游带动上游企业”的原则,根据项目进度推进电池企业与含锂多金属矿产资源采、选、冶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建设按照每采选 1 万吨碳酸锂,在临武配置不低于 5GWH 的电池产能要求。乙方含锂矿产资源(含碳酸锂)不外运出郴州市。
7.2 乙方承诺对含锂多金属矿资源开采和利用产生的尾砂、尾渣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做到“吃干榨尽”,尾砂、尾渣的综合利用率(含填沟造地和生态修复)要达到 80%以上。同时承诺对含锂多金属矿产资源中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且单种元素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
7.3 乙方承诺按照湖南省“五好园区”的标准,入驻临武产业开发区项目保证投资强度不低于 400 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20 万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
7.4 乙方入驻开发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临武产业开发区整体编制规划要求。
7.5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临武产业开发区设立
登记公司,各公司合计注册资本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并以设立的公司开展本项目合作业务,在临武进行缴税,且经营时限不得低于 10 年。
7.6 乙方(及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所设立登记的公司,原则上接受县平台公司入股,具体合作事项另行商定。
7.7 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7.8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证照和项目申报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并承担项目办理证照发生的应缴费用。
7.9 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按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坚持安全生产、科学施工、合法用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7.10 乙方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 号)文件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修复。
8、违约责任
8.1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解除共管,自收到乙方解约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及其孽息,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按 LPR 计息。
8.1.1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 5.1 条、5.2 条、5.3 条向乙方配置资源的;
8.1.2 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8.2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按乙方实际成本依法收回含锂矿产资源及相关土地(指从临武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并要求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的全部项目扶持资金。逾期退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通知返还日起按照同期 LPR 贷款基础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8.2.1 乙方取得甲方配置资源后,未按协议约定进行锂电池生产项目开发建设的;
8.2.2 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含锂矿资源(含碳酸锂)外运出郴州市的;
8.2.3 乙方涉嫌骗取政府奖励资金、优惠政策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
8.2.4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的;
8.2.5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若延
建期满后,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仍未开工建设的;
8.2.6 乙方在临武县设立登记的公司经营期限低于 10 年,或存在虚假出资、
违法转让等情形的;
8.2.7 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未能改正或正常履约的。
8.3 甲方、乙方无主观过错,因以下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合作目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合作。
8.3.1 乙方认为甲方配置目标区域内资源的资源量、品位等不能满足乙方投资标准(指氧化锂边界平均品位不低于 0.3%,露天开采,且每年不低于 4 万吨碳酸锂的需求),或双方就资源量及品位无法达成共识的。
9、争议解决方式
若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乙方在临武县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继承本协议乙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出具同意履行的承诺书给甲方。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投资,由甲方投资给项目公司。
12、甲方可授权临武产业开发区或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指定主体签订相关具体协议,履行甲方部分相关义务。
13、本协议中所规划的具体项目在落地实施时,由甲、乙双方或者指定主体(项目公司)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原则。若违反本协议的原则,以本协议为准。
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规则履行必要的投资项目审
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