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马股份" 股票代码:000980 公告编号:2005-21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11月初,国务院转发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该文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
11月29日,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制
度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公司发现,2005年5月,本公司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土地收购储备
中心(以下简称收购方)达成协议,将本公司原位于歙县壕城路1号生产、办公场所的土地及
房产整体转让给收购方,本次资产出售使公司获得390.3679万元的利润,占上一年度公司净
利润的45%以上,上述事项既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调查,有
关事项过程如下:
本公司注册地与原生产、办公场所均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壕城路1号,公司自成立以来,
在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征地103.25亩,并陆续建设了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2004年
2月,公司全部已搬迁到新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为盘活原位于歙县壕城路1号的资产,公司向
收购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处置。2005年5月,本公司与收购方签订
《收购协议书》。由于本公司相关办理人员履行决策程序意识谈薄,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
疏忽,在协议签订后没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因此未能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未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事宜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履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深刻检查,并诚挚道歉。本公司董事会同时郑重承诺,
今后将加强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履行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全体投资者负责。
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05年5月,本公司与收购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达成协议,本公司将
歙县壕城路1号的生产、办公场所及房产整体转让给收购方,转让价格为1655.9704万元。
2005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05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对此项事宜进行了补充审议,会议以5票
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资产出售行为并原则同意协议内容。
对于上述出售资产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资产出售盘活了原位于歙县壕城路1号
的资产,资产出售行为合法有效,交易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实际利益的情况。但是,由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办理人员没
能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导致该行为未能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给投资者
以后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公司相关人员要加强相关制度的学习,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最
大限度的维护股民利益。
收购方与本公司未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出售的资产不需经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单位名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单位性质:政府机关
办公地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李维平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出售资产名称:公司位于歙县壕城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类别:无形资产。
权属:该项资产完全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未有对该项资产设定过任何担保、抵押及其它
限制转让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该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它重大争议
事项。
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壕城路1号。
本次出售的资产经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帐面价值为1265.6025万元,
评估价值为1638.18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4月30日;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协议书的重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协议书主要条款
1、转让费用支付:
包括该宗房地产及公用配套设施(含水、电等)总价款为1655.9704万元,歙县土地收购
储备中心在拍卖处置房地产成交后、本公司移交完毕一个月内分期付清收购价款。(截止本
公告日,收购方收购价款已全部付清。)
2、本协议经收购方及本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定价情况:本次交易是以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进行定价。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
公司已搬迁到新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为盘活原位于歙县壕城路1号的资产,公司向歙县土
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处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但是,由于本次资产出售使公司
获得390.3679万元的利润,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收购协议书》;
2、《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
特此公告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