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 内容 修订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第十一条修改
第十一条 本 章 程 所 本章程所 称其他
称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 称其 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
1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 司的副经理 、董事会
理助理、助理总经理、董事会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在章
程中确定属 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
第十八条 公 司 成 立 章程指引》(2022 年
时经批准 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 人为 修订)第十九条修改
为 42,114.60 万股,向发起 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 公 司 发 起 人 为
2 人广东省 开平涤 纶企业集团 认购的股份数为 7,287.55 万 【各发起人 姓名或者
公司发行 7,287.55 万股,占 股,以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 名称】、认 购的股份
公 司 可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2 数 分 别 为 【 股 份 数
31.15%。 年 12 月 28 日。 量】、出资 方式和出
资时间为【 具体方式
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 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 本公 根据《上市公司
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 章程指引》(2022 年
3 集中交易 方式或 者法律和中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 修订)第二 十五条修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改
行。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 内容 修订依据
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
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章程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 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第
4 依照第二 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 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 明确表述。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 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 有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根据《上市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章程指引》(2022 年
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修订)第二 十九条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充
理人员应 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发起人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 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 让。 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
5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 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
股份不得 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公司股份 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 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 所 持 有 本公 司 股份 总 数 的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监 根据《上市公司
6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 内容 修订依据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 修订)第三十条修改
者其他具 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持有百分之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 、高级管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
本公司董 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 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其他情形的除外。 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
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