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股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之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