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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7 深市 盈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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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

公告日期:2018-07-31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

                          2018年7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甲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
乙方一: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方刚
乙方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乙方三: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四: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803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五: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联君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六: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权
乙方七: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国
乙方八: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培亮
(以上乙方一至乙方八统称为“乙方”)

    鉴于:

    1、盈峰环境拟向宁波盈峰、中联重科等8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境/目标公司/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股权”),并已于2018年7月17日与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中联环境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

    2、鉴于中联环境在评估基准日后对外转让纳都勒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包含纳都勒;交易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的预测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均不包含纳都勒净利润或中联环境因在基准日后剥离纳都勒股权产生的任何损益(如有)。

    现各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利润预测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补偿的前提条件

    1、各方同意,若标的公司股权于2018年完成交割,则利润承诺期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若标的公司股权于2019年完成交割,则利润承诺期顺延一年,即利润承诺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

    2、各方同意,若标的公司在利润承诺期逐年实现的当期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则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逐年向盈峰环境做出补偿。


  第二条  承诺净利润数

  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第000493号”《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环境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9.97亿元、12.30亿元、14.95亿元、18.34亿元。

    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承诺:

    1、若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于2018年完成的,则中联环境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9.97亿元、12.30亿元、14.95亿元。
  2、若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于2019年完成的,则中联环境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9.97亿元、12.30亿元、14.95亿元、18.34亿元。

    第三条  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利润承诺期间,盈峰环境应当在标的公司每年的年度审计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中联环境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联环境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以《鉴证报告》为准。

    第四条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

    (1)中联环境在利润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则由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按照补偿顺位及其相对持股比例向盈峰环境优先进行股份补偿,即盈峰环境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发出将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盈峰环境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由盈峰环境董事会负责办理盈峰环境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股份的具体手续。

    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
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2)上述认购股份总数以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实际取得的股份总数为准,并且满足:若上市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则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若利润补偿方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应相应调整应补偿股份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返还现金分红=截至补偿实施日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比例)。

    2、现金补偿

    在承诺期限内,如中联环境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约定要求,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向盈峰环境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予补偿的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现金补偿金额=当期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金额

    3、减值测试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盈峰环境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盈峰环境聘请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保持一致。如利润承诺期末,标的股权减值额>股份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则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减值补偿。若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根据上述约定应履行补偿义务的,参照前述约定的补偿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4、股份补偿总数

    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用于补偿的金额(包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5、补偿顺序及补偿时间


    补偿义务人、补偿顺序和补偿时间如下:

序号    补偿顺序            补偿义务人              补偿方式

  1    第一顺位  宁波盈峰、宁波盈太、宁波中峰、

                    宁波联太                    股份补偿+现金补偿
  2    第二顺位  中联重科、弘创投资、粤民投盈

                    联、绿联君和

    (1)在触及业绩承诺补偿或减值测试补偿时,首先由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按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分别地、不连带地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股份补偿不足的,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按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分别地、不连带地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2)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应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含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偿的,由第二顺位补偿义务人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进行足额补偿(含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第二顺位补偿义务人股份补偿不足时,可以以现金进行等额补偿。

    (3)如补偿义务人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发生股份出售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减持的,补偿义务人股份补偿不足的,应补充补偿的现金金额按所出售/减持股份数量×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计算;且补偿义务人(包括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的补偿义务仅以其所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含税)为限。

    (4)同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在履行补偿义务时,各自分别应补偿的股份价值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该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数/同一顺位下所有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数之和)×当期该同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价值。

    (5)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6)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个别地、独立地、按份额各自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相互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履行补偿义务的,也可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代为履行补偿义务。
    第四条协议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相同。


  2、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约定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且优先适用;本协议未约定的条款,仍遵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

    3、各方因本次交易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十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用简称,除上下文另有所指之外,该等简称的含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中的简称的含义一致。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