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概述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何剑锋先生、佘常光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74,334,898股,募集资金不超过95,000.00万元。何剑锋先生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5,000万元,佘常光先生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434万元且不超过8,000万元。
公司已于2016年7月21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上述2名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何剑锋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关系构成关联方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6年7月2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何剑锋
何剑锋先生,1967年出生,大学学历。2002年10月至今,任盈峰控股董事长、总裁,持有盈峰控股91%的股份;2007年10月至今,任盈峰环境董事长,直接持有34,559,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5%;通过盈峰控股间接持有234,445,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3%,合计控制280,742,4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8%。
2、佘常光
佘常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中山大学EMBA。
2010年4月2日至今,一直担任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亮科环保95%的股权。
三、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分别与何剑锋、佘常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价格、数量、认购方式等,协议中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何剑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甲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何剑锋
签订时间:2016年7月21日。
1. 认购股份的数量、认购价格
1.1 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 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乙方本次拟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5,000
万元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认购价格为不低于12.78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认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 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
3.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3.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
3.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
票交易均价的90%。
3.3 乙方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若甲方
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认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4 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按要求
确定新的发行底价。
4.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5. 认购款的支付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现金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二)佘常光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甲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佘常光
签订时间:2016年7月21日。
1. 认购股份的数量、认购价格
1.1 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 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乙方本次拟以不低于5,434万元且不超过8,000
万元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认购价格为不低于12.78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认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 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
3.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3.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
3.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
票交易均价的90%。
3.3 乙方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若甲方
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认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4 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按要求
确定新的发行底价。
4.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5. 认购款的支付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现金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预案;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5、公司与何剑锋、佘常光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